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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吴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吴江市科协)是中国共产党吴江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吴江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市委、市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吴江市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吴江市科协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镇科协、企业科协、学校和街道科协组成,是苏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上级科协的指导。
第二条 吴江市科协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我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代表和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第三条 吴江市科协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在学术上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科技工作者中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开展各项科技活动,促进改革开放和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加强与经济界、社会科学界、文化教育界的联系,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合作。加强同国内外科技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努力把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组织开展农村党员基层干部科技素质培训,城镇社区科普和学校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每年举办一届科普宣传周。
第五条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服务,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本市科技政策和科技、科普工作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两年一次的吴江市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审工作,促进学科和经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第七条 开展科技咨询和决策咨询,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任务,兴办符合吴江市科协宗旨的社会公益性和服务性事业,促进科技进步和科协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不定期聘请专家学者举办科技报告会,了解把握科技发展大势,推进科技创新。编辑出版、印发科普书、报、刊。
第九条 开展民间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内外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第十条 加强对所属团体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密切所属团体之间的联系,促进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结合。
第十一条 宣传和表彰在科技活动和科协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第三章 市科协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吴江市科协的领导机构是吴江市科协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吴江市科协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十三条 吴江市科协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委员会决定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吴江市科协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负责领导市科协工作。
第十四条 吴江市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企业科协、镇科协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吴江市科协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市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市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订和修改市科协章程;
四、选举产生吴江市科协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
第十七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市科协年度工作报告;
四、批准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委员会的职权,领导吴江市科协的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2~3次,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由主席召集。讨论决定市科协的工作计划,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主持吴江市科协的日常工作。
市科协机关是科协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向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常委会的决议,负责组织、推动、协调、指导所属团体的活动。坚持为基层团体服务,为科技工作者服务。对其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进行管理。
第四章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第二十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具有跨部门、跨单位、跨行业横向联系特点,是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二十一条 加入吴江市科协的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过审批并依法登记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二、承认吴江市科协章程;
三、有学科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科技工作者;
四、不与吴江市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普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科技活动;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必要的活动经费来源,有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固定支持。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向吴江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吴江市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吴江市科协,接受吴江市科协的领导,执行吴江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吴江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吴江市科协代表大会。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学会挂靠单位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二十四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至四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订、修改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凡严重违反吴江市科学技术协会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以及长期不能开展活动的,经吴江市科协常务委员会研究通过,给予警告、限期整顿直至除名。
第五章 企业科协
第二十六条 企业科协是市科协的基层组织,是本单位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本单位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市科协根据条件和科技人员要求,在公有制、非公有制、外资企业中建立科协组织。
第二十七条 企业科协的组建条件是:
一、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二、承认吴江市科协章程;
三、有独立开展各项科技活动的能力;
四、有健全的组织、固定的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企业科协,向吴江市科协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即成为吴江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吴江市科协的指导,在本单位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参加吴江市科协组织的活动,执行吴江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吴江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吴江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条 企业科协应团结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面向社会,围绕本单位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生产和业务工作,对内对外开展各种科技活动。从思想、学习、工作各方面关心科技工作者,努力把科协办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三十条 企业科协的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三至四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企业科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企业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订、修改章程,选举新的委员会。
第六章 镇科协
第三十一条 全市各镇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镇科协)是各镇党委领导下的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由镇企业科协、街道科协、社区科协、村科协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组成,是镇党委、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乡镇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十二条 镇科协是吴江市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吴江市科协指导,参加吴江市科协组织的活动,执行吴江市科协的决议,承担并完成吴江市科协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吴江市科协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镇辖区内的企业科协是镇科协的组成部分。业务上受镇科协的指导,行政上受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
街道科协、社区科协、村科协等行政上受同级党政领导,业务上受镇科协的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受镇科协的指导。
第三十四条 镇科协应团结本镇科技工作者和会员,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服务,为普及科学知识、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服务。联系和指导乡镇企业科协、街道科协、社区科协、村科协和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第三十五条 镇科协代表大会每三至四年举行一次,讨论并确定镇科协的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镇科协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制订、修改章程,选举镇科协新的委员会。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地方财政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开展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以及所办科技事业的收入;
四、单位资助和团体或个人捐赠;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全市各级科协组织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调拨,科协组织所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结合本市科协工作实际制定,经吴江市科协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业科协和镇科协可以根据本章程自行制定章程。
第四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吴江市科学技术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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